关于2026年11月1日起校外人员劳务
代扣代缴增值税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全体教职工:
为严格落实国家税收征管新规,规范学校劳务费涉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2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9号)相关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我校向境内自然人(包括离退休、校外人员及学生)支付属于文件列明七类应税劳务款项时,我校作为支付方,需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原有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七类劳务服务项目
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3.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4.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5.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6.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服务缴纳增值税。
7.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按规定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税率和计算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征收率标准
1.根据现行国家税费优惠政策,自然人提供上述七类应税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法定征收率3%,现阶段可享受减按1%征收率执行的优惠政策,该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若后续国家税费政策调整,将按最新政策标准执行。
2.自2026年1月1日起,单次(日)销售额达到纳税起征点1000元的,全额计征增值税,以上未超过1000元免征增值税,但应办理扣缴零申报。自然人已自行缴纳税款的(如代开发票已缴款等情况),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增值税,应先与计划财务处联系。
3.附加税费以实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基数,综合税率计12%(城建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现阶段自然人可享受减半征收,该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若后续国家税费政策调整,将按最新政策标准执行。附加税费随增值税同步计征、同步减免;增值税免征的,附加税费随之免征。
(二)计税计算方法及公式
1.销售额=含税劳务费总额÷(1+现行征收率1%)
2.应代扣代缴增值税税额=销售额×现行征收率1%
3.应代扣代缴附加税费=应缴增值税×附加税费合计税率
(三)计税示例
以发放校外专家含税劳务费2000元为例:
1.销售额=2000÷(1+1%)=1980.20元
2.增值税税额=1980.20×1%=19.80元
3.附加税费=19.80×12%×50%=1.19元
5.劳务预扣个税=(1980.20−800)×20%=236.04元
6.税费合计:19.80+1.19+236.04=257.03元
7.实际到账:2000−257.03=1742.97元
三、相关工作要求
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2026年11月1日之后的学校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
本月酬金收单延长至10月底,纸质酬金单请于 10 月 30 日前送达计财处,委托打印酬金单请于10 月 31 日前办结审批。若有问题请及时与计财处联系。
请各部门高度重视此次税收政策调整工作,及时传达至教职工、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员,严格规范劳务费报销、发放流程。财务处将严格按照新规开展审核、计税及代扣代缴申报工作,确保学校涉税工作合法合规、有序推进。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26年10月23日
附件:(点此下载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相关政策文件.zip)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2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9号)
3.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5.附加税费相关政策文件

